裁判文书详情

偰**申请叶**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偰**申请执行叶**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受大理市人民法院委托,依据生效的(2014)大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85000元、执行费9250元。

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叶**除在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有存款25000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0月16日,本院以(2015)瑞法执字第163-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款项扣划至我院执行专户。2015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偰建林向本院申请领取该笔款项,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5)瑞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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