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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麻*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4月23日、2015年6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原告麻*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11月15日原告麻*向本院申请恢复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恢复诉讼并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麻*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杨*,被告杨*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正英、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麻*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2日按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3月24日在瑞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杨**,现年6岁零4个月。2012年初,原告居住的村寨被规划为城市水源保护源头,居住在水源保护源头的原告一家也被列为搬迁户。搬迁后,政府对原被告和其家庭成员共同种植的林木及经济作物合计补偿了1517575元(其中被告父母已经领取了606400.25元,余下补偿款911174.75元未领取)。当时为了多得搬迁款和多争取一个建房指标,被告母亲杨**又将大家庭一分为三,并办理了三个不同户主的户口簿,家中的所有补偿款都由被告母亲杨**掌管。原告一家搬迁至勐力新村后,在政府的扶持下新建了三幢房屋,并分给原、被告一幢。然而,房屋建好后,被告之母杨**宁愿将房屋出租给别人也不给原告居住。近年来,被告脾气变得更加暴躁,稍不顺心就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每天都处于恐怖和惧怕之中,夫妻关系也严重恶化,夫妻感情早已破裂。2013年5月,原告到u0026ldquo;好吃好寨u0026rdquo;饭馆打工,每天早出晚归,步行6公里,月工资1000元都要全部交给被告之母杨**。几个月后,一起打工的工友怕原告一个人步行回家不安全,好心送原告回家,被告认为原告与工友有不正当关系,甚至还带着长刀到饭馆砍杀原告,并将原告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残疾证扣押。为了躲避家庭暴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原告曾跑到保山市躲藏。对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原告及原告的母亲先后于2014年12月19日和2014年12月20日两次向瑞**妇联书面反映,可至今都没有结果。一年多来,原告时时刻刻都在想念着自己的儿子,想着与儿子团聚,可原告怕被告的家庭暴力及被告家人的野蛮行为。为了早日解除不幸的婚姻,远离家庭暴力,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教育、生活、成长及学习环境。现原告只能诉至于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合计抚养费人民币70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房屋一幢归原告所有,价值人民币138000元;2、原告名下的水田一亩由原告耕种;3、原告应得的林木经济作物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82234.95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明确表示在本案中只要求处理离婚及小孩抚养问题,夫妻财产分割另案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辩称:一、答辩人杨*甲同意与麻*离婚,但诉状内容不符合事实。答辩人认为答辩人虽然打过麻*,但事出有因。第一次打麻*是因为她外出睡了一夜,未曾告诉答辩人;第二次是儿子生病时,打电话让麻*回家,被其拒绝。另外,麻*去打工是她自愿的。二、儿子杨*乙应由答辩人杨*甲抚养,麻*不承担抚养费。1、儿子杨*乙今年6岁,在勐力小学读学前班,都是由杨正*负责接送。杨*乙所有费用开支,都是杨正*支付的。2、麻*至今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她的母亲没有收入,父亲常年有病,哥哥吸毒,家庭条件较差,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儿子杨*乙。三、答辩人杨*甲与麻*结婚后,因为双方都是残疾人,双方都没有收入,一直与答辩人父母居住,靠父母养着。答辩人和麻*现在居住的勐力村45号只是空户,至今仍然与父母居住。所有林木经济作物补偿款都是答辩人父母的,答辩人与麻*还没有结婚时,答辩人父母就已经种植的。答辩人的父亲跟大儿子生活,在一个户口本,母亲跟小儿子杨*甲生活,在一个户口本,2014年7月2日答辩人跟麻*和儿子杨*乙的户口分开,也就是现在的45号。寨子上分的林木经济补偿款是前两个户口本的合计数,因此,该补偿款是答辩人父母的。四、寨子上分给答辩人的水田是按人均分的,答辩人一家三口人共分得3亩水田。答辩人要求,如麻*再婚,她名下分得的1亩水田就归儿子所有,绝不允许卖掉该水田。综上所述,由于麻*在平时的生活中,没有主见,什么都听母亲的,双方沟通较少,夫妻矛盾发生后,采取躲避的办法。今年春节前,答辩人一家去接麻*回来过年都被拒绝,麻*至今都在其母亲家。最终导致走到今天离婚的地步。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法判决。庭审时,被告杨*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正*明确表示同意原告提出的只解决婚姻关系和小孩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

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婚生子杨*乙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麻*系瑞丽市勐卯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的村民,被告杨*甲系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的村民。原告麻*属于视力四级残疾,被告杨*甲属于智力四级残疾。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2日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2008年3月24日在瑞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6日生育一子杨*乙(现与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现在均同意离婚。2015年10月20日,经本院判决,宣告被告杨*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母亲杨正英为监护人。

本院认为:决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关键在于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被告杨*甲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仍可进行基本的沟通交流,庭审中其明确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杨*甲的监护人杨正英也同意被告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依法应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子杨*乙的抚养问题,一方面原、被告均属于残疾人士,被告杨*甲属于智力残疾,以后重新组建家庭,生育健康子女的概率较低,原告麻*属于视力残疾,不影响其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另一方面原、被告都没有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都要依靠家庭的支持,而杨*乙出生后一直与被告及被告母亲一起生活,综合考虑双方的状况,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对被告提出由其抚养婚生子杨*乙,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原、被告均同意另案处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麻*与被告杨*甲离婚。

二、婚生子杨**(2008年11月6日出生)由被告杨*甲抚养,抚养费被告杨*甲自行承担;原告麻*享有探视权,行使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麻*承担150元,被告杨**承担150元。

在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300元;若有新证据与上诉状一并提交。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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