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又于2015年1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魏*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