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太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XX号XX幢X单元XXXXX号房屋坐东向西北边一间、坐北朝南一间过户至其名下。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甲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142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