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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其与被告李*婚初感情尚可,婚后被告对家庭责任感较少,家庭经济负担由其承担,双方价值观差距较大,无法沟通,双方经常争吵,感情已破裂,现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王俊辰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6万元给原告(从2015年11月起至2030年11月止,按每月500元计);3、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双方感情稳定,家庭幸福,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实属正常,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5月自由恋爱,2012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29日生一子王**。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于2015年8月份从仁厚庄园小区家中搬走。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子,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虽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亦应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今后,双方均应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珍惜双方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肩负起抚养子女的义务,共同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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