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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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