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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元月认识,于1994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2月4日生育一儿子,取名王*。婚后双方矛盾很多,经常吵架。后因乐居场拆迁过渡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已五、六年在外居住。现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8年房屋拆迁,因工作原因和孩子上学双方没有在一起居住,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且原告空闲的时候还是回到被告居住的地方一起生活,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现孩子已经上大学,被告希望能缓和与原告的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4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4日生一子王*。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拆迁过渡费等问题产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虽因家庭琐事、拆迁过渡费等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希望能修复与原告的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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