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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被告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是别人介绍认识,2006年12月27日在渭南临渭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因为被告是二婚,原、被告之间的生活是AA制形式,两人之间的贵重物品及货币资金各自保存。在婚后生活期间,原告对被告及其家人照顾有加,被告一直在原告家中居住,但被告及其家人却对原告以德报怨,使原告深受打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金某某辩称,原告之前已起诉过离婚,法院没有判决离婚,被告在此期间也没有做伤害夫妻感情的事,且原告所说有部分不属实。被告与原告平时感情很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0月向陕西省**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陕西省**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碑民初字第0380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开始分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虽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希望能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缓和与原告的关系,故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某某要求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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