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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滕*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滕*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段*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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