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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蚌某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蚌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2月6日自愿登记结婚。2000年4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以前双方都是在赌场上班,赌场关闭后,被告一直没有找到固定的工作,而原告在瑞丽市内找了一份保洁员工作来维持生活开支,而被告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原告去上班,有时回家晚了一点,被告就疑神疑鬼,经常发生争吵并殴打原告。原告曾于2010年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0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但被告多年以来的行为已给原告在精神上、生活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原告为了早日解脱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特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至成年,无需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及生活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现就读于上海市**泖港小学。原被告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0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0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瑞丽市公安局瑞宏派出所出具的《全户人员简况表》一份、(2010)瑞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决定原告蚌某某和被告王**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蚌某某在撤回第一次离婚诉讼后,经过五年时间的磨合,夫妻感情并未好转,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表明其已对此段婚姻彻底放弃;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行为表明其漠视婚姻关系的存续,使法庭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蚌某某当庭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由于被告王**未到庭,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未包含此项内容,如被告认为双方尚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可另行诉讼。对于原告提出自行抚养教育婚生女王*乙的诉请,经本院庭后询问,王*乙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蚌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

二、婚生女王*乙由原告蚌某某自行抚养教育,被告王*甲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蚌某某承担。

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300元;若有新证据与上诉状一并提交。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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