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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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