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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