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候*与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候*与被告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卜*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候*诉称,被告在原告生完小孩后一直与原告分居,其家庭观念薄弱,对家中事务漠不关心,双方常为琐事争吵,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卜*辩称,双方恋爱四年结婚,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原被告一直共同生活,并未分居。且孩子年幼,希望给孩子完整的家庭。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因工作原因相识,双方于2001年3月6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2002年12月12日生一子卜某甲。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因沟通不足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自原告生小孩后与其分居,不尽丈夫和作为一个父亲的义务,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其尽力爱家庭和孩子,与原告夫妻感情好,没有分居的情况,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至2001年3月6日登记结婚,因此,双方系在充分了解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中沟通不足产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再坚持离婚之诉。同时,原被告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和体贴,加强沟通,共同建立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候*要求与被告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