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09)淳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8875元及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2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杨*10000元,生于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将10000元款项及执行费200元履行完毕,且已被申请人全部领取,现该案应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09)淳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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