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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