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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朝诉被告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互了解不足一个月就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性格极其不和,被告整天默不作声,不与原告及家人沟通,经常以各种理由回娘家,在娘家一住就是一个多月,原告认为两人关系形同陌路,没有任何感情可言。故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8万元。

本院查明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婚前原告方就知道被告有精神疾病,况且被告现正在住院治疗,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8万元。2013年12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无子女。后由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与理解,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8、9月份被告去娘屋居住至今。为此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被告史某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在住院治疗。被告在原告家的嫁妆物品有,棉被6条、羽绒服2件、棉衣1件、呢大衣1件、单子11条、四件套2套、围裙2个、包袱皮5个、枕套2对、门帘2个、枕巾1对、毛毯1条、毛衣5件、裤子3条、围巾3条、双人沙发1个、鞋2双。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但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理应相互理解,正确对待和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矛盾。被告患有精神疾病虽然对双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现正在住院治疗,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史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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