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蒙*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228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蒙*,被上诉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22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荔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退还上诉人蒙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