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身份不明确,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薛某某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300元予以退还原告薛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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