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魏某某年诉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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