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太力亥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原告张**诉被告孟*永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某某与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某某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陶红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