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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在原告李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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