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以已经和被告张*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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