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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