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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诉被告杨*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1年4月我与被告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但后来发现被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在2012年5月、2013年6月等时间殴打我。我不在家期间,被告辱骂且经常驱赶我母亲,致我母亲常常落泪。被告对我与前妻生育的子女也是经常辱骂,更甚者被告连我儿子的助学金也私自领取并花完。2013年8月,我因病住院,出院后被告强行要求我返还住院期间的花费,无奈之下只好返还上述费用。2014年10月23日,我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在家人的劝解下撤诉。今年过年期间,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综上,为避免自己及家人再遭侵害,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提交的证据有:1.裁定书一份;2.结婚证两本;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均不属实。我们夫妻感情刚结婚时一直较好,一年以后就不行了。这主要是因原告小心眼引起,原告经常因琐事与我争吵、冷战。只要原告改正自己的脾气,我们的日子就会过好。现在我离家无居住的地方,生活也没有依靠,所以我不同意离婚,愿意好好过日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6月1日在兰州市红古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证号为:兰婚结字第110526号,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0月23日,原告曹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在双方家人的劝解下撤诉。2015年3月中旬,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居住至今。现原告曹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其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民事裁定书、结婚证及身份证等证据在案佐证,且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认定其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虽均系再婚,但双方自介绍相识到结婚感情较好,婚初夫妻感情亦较好。该纠纷的酿成属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杨某某离家居住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双方在矛盾发生后及时沟通,相互理解,仍然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曹某某要求解除其与被告杨某某婚姻关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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