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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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