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调解合好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