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xx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惠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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