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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