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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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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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