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鲍**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鲍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李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鲍u0026times;u0026times;诉称,200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1月24日,原、被告在内蒙同居。2010年9月2日生一子李*u0026times;,2011年7月20日在子洲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在内蒙生活期间,被告禁止原告与他人交往,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加之,被告之前承诺原告拥有、位于子洲的铁皮房无法兑现,并对原告父母所收彩礼耿耿于怀,为此,夫妻经常发生口角,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14年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小孩送回子洲委托他人抚养,以关心原告身体为由更加限制原告自由。原告如有外出,被告即行询查原告踪迹,并以此为由,多次殴打原告,造成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7月12日,原告趁被告不备,逃离家中,至今未回。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u0026times;判归被告抚养。

原告鲍u0026times;u0026times;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

被告辩称

被告李u0026times;u0026times;辩称,双方于2009年10月通人介绍认识订婚,同年11月24日在内蒙同居,2010年9月2日生一子叫李*u0026times;,2011年7月20日在子洲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他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李u0026times;u0026times;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号、2号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于原告提交的1号、2号证据,来源合法,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1月24日,原、被告在内蒙同居生活。2010年9月2日生一子李*u0026times;,2011年7月20日在子洲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起诉来院提出所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相识,并生育一子李*u0026times;。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儿子李*u0026times;年龄尚小,离婚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今后,双方如能互相关心,互相尊重,相互宽容,加强沟通,同时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鲍u0026times;u0026times;要求与被告李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鲍u0026times;u0026times;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