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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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