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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