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在电话无法联系被告王某某的情况下,2015年11月3日本院依据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王某某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上述邮寄的法律文书因“收件人不再指定地址”的原因被悉数退回。之后,本院书面告知原告,要求其务必履行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义务,以便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但至今原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是其法定义务。根据最**法院的有关规定,原告不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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