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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