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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5月原、被告在北京一起打工时相识,同年11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举行结婚典礼同居生活。2010年4月17日生育女儿辛某某,于2010年6月18日在清涧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不良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吸烟、酗酒、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问,对孩子从没有履行过父亲的责任。更为恶劣的是,原告打工挣钱既要维持家庭生活,还要为孩子缴纳各种费用,有点节余被告就偷偷拿走挥霍,被告因赌博欠债的债主,深更半夜坐在家里要账不走,原告没有一点家庭安全感。原告及被告父母对被告苦口规劝,但被告劣性不改,时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3月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后,原告回原籍河北娘家居住。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现诉请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负担孩子的生活费。

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告的身份证及女儿辛某某的户籍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及女儿的基本身份情况。

清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

三、河北省魏**民委员会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回娘家居住,女儿辛某某与原告一起生活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辛某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从相识、相知、相爱后同居,并生育一女孩,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夫妻关系的矛盾只因对方家庭原因所致,被告也愿意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不愿意因离婚而伤害年幼的孩子。被告既没有经常酗酒、赌博,也没有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更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辛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原告王某某提交的三份证据,因系相关部门出具,对其真实性法庭当庭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5月在北京一起打工时相识,同年11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2010年4月17日生育女儿辛某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0年6月18日在清涧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3月,原告回原籍河北省娘家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并生育女儿,说明双方婚姻感情基础很好,后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闹,属夫妻生活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原告提出2015年3月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后,原告离家回原籍河北省娘家居住,且被告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又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均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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