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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黄某某及其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十分紧张,先后于1995年8月生育女儿白**,1999年1月生育双胞胎儿子白*(曾**)和白*(曾**)。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严重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只要一见面就要吵架,为此原告身心憔悴、疲惫不堪,但由于儿女还小,原告一直默默忍受,被迫无奈,原告于2002年2月开始外出打工,刚开始每年春节才回一次家,但每次都是无休止的吵架,原告每次回家都是住旅馆、进饭馆,后来感情越来越淡簿,近几年是每隔三年才回一次家,住不了两天,就在吵闹中离开。到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有共同财产26000元由被告保管。现原告白某某提起诉讼,1.要求与被告离婚,2.儿子白*(曾**)、白*(曾**)、女儿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6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原告白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清涧县**工作站与清涧县**塬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合法夫妻。

2、清涧**院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经于2014年2月向清涧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结婚已经近二十年了,生育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被告辛辛苦苦把儿女都抚养大了,现在被告体弱多病,如果离婚让她到那里去、如何生存,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黄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的身份信息。

2、延安**医院检查报告两份,证明被告现在身体有病,患有脂肪肝、胃病。

3、延安**医院门诊收费票据25支。证明被告因病在延安**医院门诊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2822.87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即门诊收费票据25支有异议,称无法确认票据的真伪。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并经质证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原被告案件事实,且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案件事实,且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3、即门诊收费票据25支,虽然原告有异议,但该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被告因病在延安**医院门诊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的事实,故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8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白然然,现在陕西省渭南市师范学院上大学。于1999年1月13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长子白*(曾用名白安安),现在河北省廊坊市打工,次子白*(曾用名白乐乐),现在陕西省西安市打工。原告白某某曾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2013年1月4日经调解和好,2014年2月26日原告白某某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结婚,但婚后生育三个儿女,而且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应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告从2012年12月起先后几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但均因家庭琐事所致,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庭审中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能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今后能相互谅解,共同为三个儿女的前途着想,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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