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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被告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小霞诉称,2006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一个月后就举行了民间婚礼仪式,2006年11月20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原告婚后才知道被告脾气暴躁,被告经常对原告开口就骂。2007年正月27日生一男孩叫吕*,原告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就一直忍受着被告的家庭暴力。2012年冬原告离开了家,开始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达到了离婚条件。现向法院起诉,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孩子吕*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付**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自然状况。

结婚证复印件,证明2006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证。

桥河岔司法所证明,证明原、被告经调解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辩称,我俩感情尚好,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吕**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质证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证,2007年元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吕*。2012年秋,原告离开家到娘家居住,走后孩子随原告生活。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又有孩子,因家庭生活问题发生矛盾纠纷,但原、被告要互相理解对方,共同克服生活中的困难,构建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原、被告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在一块生活的可能。原告未向法庭提交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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