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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