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清法执字第00270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一、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返还申请人彩礼、精神抚慰金抚养费、首饰折合款等共计50000元。二、刘*返还给高某某陪嫁物电视一台、电脑一台、洗衣机一台。一审案件受理费598元,由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各负担2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刘*负担598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负担598元,执行费828元本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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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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