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