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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