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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