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刘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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