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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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