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惠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惠某某与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