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某某与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0475元(含诉讼费475元)在执行过程中,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5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2015年10月1日因巨某某母亲有病,巨某某表兄慧某某(男)用其工资提供担保,遂对巨某某提前解除拘留,但巨某某至今只执行了7500元。另查明我院(2015)镇民初字1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巨某某财产有,位于镇原县滨河路茹河苑小区原2号楼1单元102室住宅楼一套,甘MQ1563号“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已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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