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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刘某某婚姻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生活,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曾于2015年3月19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了(2015)镇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因被告刘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遂于2015年5月29日在《甘肃法制报》第三版刊登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60日,被告刘某某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享有上诉权利,故该判决书自2015年8月13日起生效。2016年1月5日,王某某又作为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王某某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七)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某对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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