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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革与才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才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尖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才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财产折价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才某某某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才某某某当场将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给付了申请人杨*某某,并向本院诉讼专户交付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500.75元,尚欠人民币20050元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给付完。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2016年5月31日之前需给付的人民币20050元,被执行人才某某某如未能按时给付,申请人杨*某某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尖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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