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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冷湖矿区人民法院(2014)冷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邓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跃进小区039楼2单元5层2号住房(39栋2单元502室)由上诉人邓某某居住使用;上诉人邓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前支付被上诉人张某某房屋补偿款100000元(户名:张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仑西路支行账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

三、若上诉人邓某某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357.38元,由上诉人邓某某承担678.69元,被上诉人张某某承担678.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邓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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