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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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