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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任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一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乡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11年2月2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10月19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牛某。原、被告双方文化程度不高,均为老实本份之人,原告在外打工赚钱,被告在家带孩子,婚后生活虽平淡但算相处融洽。被告的缺点就是容易亲信他人,由于被告听信他人开始抱怨原告太无能、窝囊,没本事挣钱。原告对被告的指责只是憨然一笑,继续打工赚钱。2012年7月21日,被告扔下八十岁高龄的老人与尚在哺乳期的孩子回了娘家。后原告使出浑身解数也无法拽回被告的心,被告仍处于失联的状态。这三年时间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孩子。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子牛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承担抚养费10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

2.户口(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0月19日生育其子牛*的事实;

3.中宁县大**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的事实。

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对证据1、2、3均不表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双方结婚时间、孩子的出生属实;被告没有骂过原告,是原告及原告的父母打骂被告才导致其离家出走的。现在被告同意离婚,孩子可以由原告抚养,被告现在外打工仅能维持自身的生活,没能力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因被告不表异议,且均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具,其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一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乡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11年2月2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10月19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牛某。2012年7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婚生子随原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分居生活长达三年之久,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被告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应属破裂,故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牛*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同意由原告抚养,故婚生子牛*由原告抚养,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婚生子的无固定收入农民,根据农村务工人员的实际现状,应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牛某由原告牛某某抚养,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0元。

如果被告任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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