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郭*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郭*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沙*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将中卫**五金公司家属楼3单元3楼331室房屋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马**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申请执行人马**尚有债务未向被执行人郭*偿还,郭*拒绝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该房屋因本院(2011)沙执字第425号执行案件已被查封,暂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涉案房屋能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沙*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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